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爐都丹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财保88号 申请人:成都丹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2MKXXXX。 法定代表人:郑晓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1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丹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90089.70元的存款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50143018182021000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丹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90089.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丹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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