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608号
原告: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丹,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全,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万普。
原告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四川新方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