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59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峨眉山市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479-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俊超
审 判 员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冯品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路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59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峨眉山市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479-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俊超
审 判 员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冯品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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