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芳,女,与***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万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夫燕,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婷,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弋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凌莎

书 记 员 陈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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