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芳,女,与***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万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夫燕,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婷,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弋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凌莎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