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21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1日作出的(2022)川1802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查封其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申请人也无该车辆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的全部银行账户。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217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2)川1802执217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12月26日,本院向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扣除法院通过扣划支付给申请人2,027.20元,***还应支付四川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2022)川1802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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