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68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美年广场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一,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道交口西北侧丽津大厦1号楼1门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303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挂号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3.2023年1月30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3023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231元(不包含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询问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