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0437号之一
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道26号401。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建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8元,减半收取计7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