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04执3757号
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运通隆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运通隆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9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3)津0104执37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