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申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进,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申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8号楼4楼-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顾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5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顾进上诉称,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洞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