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6146-2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包河区。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信用社代码:913401007509598005(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