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13203号
申请人: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168-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82266(1-1)。
法定代表人:计恩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8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9800K。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所有的66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资金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