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6344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980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