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财保6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9800K(1-1),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玥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