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恢2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计生专干,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装饰公司经理,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执恢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稿审判员签发:
拟稿人: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字号:(2018)皖0103执恢228号之二
发送机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全文字数: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计生专干,住合肥市砀山路34-8-20。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装饰公司经理,住合肥市砀山路34-16-3。被执行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君临大厦1118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执恢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月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