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民初7005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25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2元,减半收取计5441元,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