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民初7005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25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2元,减半收取计5441元,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