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

章波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2民初3707号
原告:章波,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25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波与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章波及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25500元;2、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向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工程C标段在三门段的工程。原告章波与多名挖机驾驶员受邀参与挖土方。工程由被告***、***内部承包负责日常管理。至2017年3月4日,双方结算,共欠原告章波挖机款455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章波个人挖机款合计45500元。”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代表黄金明承诺:”工程款下来我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次日,三被告打款给原告20000元,余款25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均以工程未结算下来为由而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1、本公司与黄金明及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既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未授权黄金明代表公司出具任何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如本案凭证。2、被告跟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3、诉状中诉称有结算过工程款,但工程款来源也未出自本公司账号或者公司相关人员例如老总、财物、出纳的账号。综上,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三被告在2017年3月4日经过结算尚欠原告报酬45500元,后给付了20000元,尚余25500元的事实。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都有异议。首先该三人都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授权三人签署任何凭证,其次本公司也没有在欠条上进行确认,故认为其三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间,未对原告之主张提出异议,亦未参加庭审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上有被告***、***的签名,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本院对被告***、***与原告进行过结算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欠条上虽写着”工程款下来我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代表黄金明”,但无证据显示黄金明系公司工作人员或经公司授权,故本院对原告依据该部分的内容主张要求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庭辩论终结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支付给原告章波10000元。
综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章波曾为被告***、***提供挖土方作业。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章波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章波挖机费用455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给原告30000元,余款155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款项,然而两被告至今未全额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黄金明系公司工作人员或经公司授权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视为原告举证不能,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章波报酬15500元。
二、驳回原告章波要求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梅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胡琳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7)浙1022号民初3707号
章波、***、***、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章波与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们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19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