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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敦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897号
起诉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起诉人***以王永建、杨利珍、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为被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2013年3月28日,被起诉人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邦德弈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甬台温天然气成品油管道线路土石方、水保及阀室土建工程,被起诉人王永建、杨利珍内部承包并负责生产管理三门段土方工程。因工程进度需要,起诉人经人介绍带两台挖掘机及炮锤并安排多名挖机驾驶员参与施工。2015年2月5日,被起诉人王永建、杨利珍对起诉人2014年度的挖机工作量进行结算,载明起诉人在该期间的挖机报酬为403000元,并出具了一份《证明》给起诉人。后起诉人向三起诉人催讨挖机款,三起诉人均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不予支付。起诉人现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决由被起诉人王永建、杨利珍支付挖机款403000元及违约金,由被起诉人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为承揽合同纠纷,应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维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