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康,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窑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邵小龙。
被告: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玲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能,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坚,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赵明波。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57,**
法定代表人:胡德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露强
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