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94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瓶窑镇窑山北路17-2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25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