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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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94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瓶窑镇窑山北路17-2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25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