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333号
申请人:李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佳佳,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喜,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610元,由申请人李某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