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138号
原告:灵璧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宏泰国邦美家居。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A座三楼30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免交。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晓静
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