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3454号
申请人:安徽卓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瑞丰国际建材家居博览城9号楼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PYG02。
法定代表人:郑基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A座三楼30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皖0181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