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80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道庆,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金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