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路交叉口和一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宏泰世纪城用代码91341323586129513N。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汇兆置业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以龙盛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向该公司申报债权为由,驳回***的起诉错误。***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工程款不属于龙盛建设公司破产财产,该公司对涉案财产不享有实体权利。因为***签订转包合同后,龙盛建设公司只是收取16%的管理费,且***起诉灵璧汇兆置业公司,灵璧汇兆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一审不应以龙盛建设公司破产驳回***对灵璧汇兆置业公司的起诉。二、本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9月份,***对龙盛建设公司经2020年6月12日裁定破产不知情。三、***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另行起诉灵璧汇兆置业公司被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皖01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龙盛建设公司的重整申请。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且原审裁定已告知***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的主张,***与龙盛建设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为合同相对方,龙盛建设公司为欠付***工程款的合同相对主体,不以龙盛建设公司是否收取及收取多少管理费为前提。另灵璧汇兆置业公司应否在欠付龙盛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前提,是龙盛建设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责任。***另行起诉灵璧汇兆置业公司被驳回起诉,不导致原审裁定驳回***本案起诉的后果。***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耀

审判员 王九霄

审判员 魏鸿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梦圆

书记员王鲜

附:与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