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8097号之一
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di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