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异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昙,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欣乐路**div>
法定代表人:**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追加执行人:**言,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临颍县。
在本院执行南京车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顺公司)与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顺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思成公司股东**言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车顺公司申请事项:申请追加**言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因被执行人思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追加申请人**言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言为被执行人,对思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车顺公司与思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思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车顺公司77021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车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6执173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苏011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思成公司股东**言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思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追加申请人**言系思成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思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言。在思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言未能出席听证证明思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车顺公司申请追加**言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思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言为本院(2019)苏0116执17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周江勤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朱家清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