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花园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8010511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4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