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池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池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5472号
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工业园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23053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照发,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池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波斯曼广场酒店公寓办公楼1616-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4279116J。
法定代表人:操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4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池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