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南方二路。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26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