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1-1)。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铜陵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1、户名: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号:×××76;2、户名: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账号:1797××××9457;3、户名: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金峨路支行,账号:×××40;4、户名: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鸠江区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号×××04)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晓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金剑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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