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县天门镇传华建材店、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98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天门镇传华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董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21600065208。
法定代表人:李传华。
被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狮子山区)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被执行人:方金海,男,198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天门镇传华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方金海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恢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