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984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90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保全人:**,男性,196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保全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被保全人: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中梁熙华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FB9M01。
法定代表人:马杰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当于18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