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3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0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保全人:**,男,196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保全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被保全人: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中梁熙华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FB9M01。
法定代表人:马杰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