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南方二路。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中梁熙华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金富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梁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作出的(2020)皖0705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7元,减半收取19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小文
审判员 尹雪茗
审判员 戴瑞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淼
书记员杜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