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30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被执行人: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狮子山区政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222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与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期间,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查封财产属于在建工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皖0705执3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龚 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