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冬,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皖东国际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5201011R。
法定代表人:郭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