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执2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与西昌南路交叉口白马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70608737。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57239683。
法定代表人:周观春,该公司总经理。
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债权数据。
3、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宿州市××与外××交叉口东南角的宿州白马商城10#楼(在建工程现已停工,面积约46800平方米)进行现状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皖13执2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财产作价80297549元交付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峰
审判员  刘小宝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祎群
书记员昌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