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监15号
原审原告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贾丽娜、刘兴华、王广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8)皖13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夏丽清 审判员  陈万军
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