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执30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贾丽娜、***、王广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皖1302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皖1302执300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书记员傅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