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517号之二
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外环南路与西昌南路交叉口白马商城1#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2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存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我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白马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继续冻结***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由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20元,暂由申请人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确定责任年后,再决定由何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人民陪审员 苗 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