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保15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897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水路支行,的账户17×××57存款1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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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