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2215号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烽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