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执501号之四
申请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0129895P。
法定代表人:胡宁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10107B。
法定代表人:汪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11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乃贵
审 判 员  陈应明
助理审判员  吴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