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戴恒心与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姜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3681号
原告:戴恒心,男,汉族,194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工业园矿产品交易市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1010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姜安陵,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恒心与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姜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恒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2814.5元,由原告戴恒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