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与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705民初116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楠,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嘉陵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姚楠,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146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嘉陵公司挂靠营造集团股份公司承建北斗星城招商中心大楼等工程。嘉陵公司业务主管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原告向其工地送水泥标砖。原告按要求供货。2015年3月份,经结算,被告嘉陵公司尚欠货款384600元整,并就此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嘉陵公司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对下欠货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
嘉陵公司辩称,嘉陵公司未挂靠承建原告诉称的北斗星城项目,***当时也非嘉陵公司业务主管,对***向原告采购标砖的情况不清楚,虽然欠条加盖了嘉陵公司公章,但并不清楚盖章的具体情况。
***辩称,***从原告处购买的标砖系转卖给案外人***;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是认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应当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嘉陵公司、***向原告购买北斗星城工程所用水泥标砖。经双方结算,嘉陵公司与***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告***北斗工程标砖款384600元整。该欠条尾部盖有嘉陵公司公章,并由***签名确认。后两被告向原告付款17万元,尚欠款2146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附卷,且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并结合原告陈述,足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实际履行的水泥标砖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货后,两被告共同出具欠条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应当按照确认的数额及时支付下欠货款。现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实际,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定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日止。关于嘉陵公司的抗辩意见。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正式盖有嘉陵公司公章,无论***在出具欠条时的具体身份为何,嘉陵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存在认可欠款数额,并同意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的相关意思表示。嘉陵公司辩称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对盖章情况不清楚,该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支撑,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14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由被告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