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421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句容东南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金额850万元。担保人句容东南礼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白兔镇房产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苏1183民初4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担保房产。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债权现已确认,且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已明确,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句容东南礼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白兔镇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颜盛
人民陪审员季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