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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3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3执2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瑾俊******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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