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421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苏1183民初42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全金额850元。2019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颜盛
人民陪审员季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