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4214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保全金额85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保全金额8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颜盛
人民陪审员季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