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博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9执1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八队。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博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台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博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9)黑0109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482101.2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